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铭联电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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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芙民初字第1015-1号
原告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一。
委托代理人***。
被告郴州市铭联电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铭联电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郴州市铭联电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恒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市铭联电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陈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亚男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