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1071号
申请执行人***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0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