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安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1783号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二层A2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52062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安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534307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安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