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24民初3386号
原告:***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5343075A。
法定代表人:王振银,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凤,***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5206277W。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能源公司)与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晶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被告山东晶芯公司在答辩期内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524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山东晶芯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5民辖终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能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晶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信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山东晶芯公司向安信能源公司支付往来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被告约定付款日后的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由山东晶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业务关系,山东晶芯公司因其他业务需要向安信能源公司临时借用一笔款项64000元,安信能源公司按山东晶芯公司要求于2018年7月25日向山东晶芯公司的账户:8112××××4118汇进64000元,款项用途注明是往来款,山东晶芯公司答应三个月后将该款项归还安信能源公司,直至2020年山东晶芯公司尚未归还,安信能源公司为此于2020年2月27日向山东晶芯公司发出一份《企业往来款确认函》,请求山东晶芯公司在30个工作日归还该64000元,山东晶芯公司收函后,确认信息无误,并注明“我司同意于6月30日前支付”,现山东晶芯公司许诺的付款时间已到,但仍未能归还该笔款项。
山东晶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信能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安信能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山东晶芯公司企查查查询的企业登记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及企业往来款确认函,以此说明山东晶芯公司尚欠安信能源公司借款64,000元未还的事实。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山东晶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安信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山东晶芯公司因其他业务需要向安信能源公司借款64,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安信能源公司按山东晶芯公司要求将该款汇入山东晶芯公司的账户,款项用途注明是往来款。2020年2月27日,安信能源公司向山东晶芯公司发出一份企业往来款确认函,要求山东晶芯公司在30个工作日归还该欠款,山东晶芯公司收函后,同意于6月30日前偿还,现山东晶芯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但山东晶芯公司至今未还。为此,安信能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安信能源公司与山东晶芯公司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山东晶芯公司未能偿还所欠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民事责任。山东晶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安信能源公司主张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晶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信能源公司借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山东晶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岩成
人民陪审员 王永发
人民陪审员 王美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