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安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24民初3386号

原告:***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5343075A。

法定代表人:王振银,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凤,***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5206277W。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能源公司)与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晶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被告山东晶芯公司在答辩期内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524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山东晶芯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闽05民辖终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能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晶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信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山东晶芯公司向安信能源公司支付往来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被告约定付款日后的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由山东晶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业务关系,山东晶芯公司因其他业务需要向安信能源公司临时借用一笔款项64000元,安信能源公司按山东晶芯公司要求于2018年7月25日向山东晶芯公司的账户:8112××××4118汇进64000元,款项用途注明是往来款,山东晶芯公司答应三个月后将该款项归还安信能源公司,直至2020年山东晶芯公司尚未归还,安信能源公司为此于2020年2月27日向山东晶芯公司发出一份《企业往来款确认函》,请求山东晶芯公司在30个工作日归还该64000元,山东晶芯公司收函后,确认信息无误,并注明“我司同意于6月30日前支付”,现山东晶芯公司许诺的付款时间已到,但仍未能归还该笔款项。

山东晶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信能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

安信能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山东晶芯公司企查查查询的企业登记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及企业往来款确认函,以此说明山东晶芯公司尚欠安信能源公司借款64,000元未还的事实。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山东晶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安信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山东晶芯公司因其他业务需要向安信能源公司借款64,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安信能源公司按山东晶芯公司要求将该款汇入山东晶芯公司的账户,款项用途注明是往来款。2020年2月27日,安信能源公司向山东晶芯公司发出一份企业往来款确认函,要求山东晶芯公司在30个工作日归还该欠款,山东晶芯公司收函后,同意于6月30日前偿还,现山东晶芯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但山东晶芯公司至今未还。为此,安信能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安信能源公司与山东晶芯公司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山东晶芯公司未能偿还所欠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民事责任。山东晶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安信能源公司主张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晶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信能源公司借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山东晶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岩成

人民陪审员  王永发

人民陪审员  王美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