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6427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9148290W。
法定代表人:董海周。
被告:***,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周亚生,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安市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86490.6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人民币186490.68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全担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淮安市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有余额为387153.62元,已超过保全金额,现被告***、周亚生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亚生名下186490.6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周亚生名下其他相当于186490.6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媛
书 记 员 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