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广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5566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石集乡状元新村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宿迁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未缴纳。

审判员汤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