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5566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石集乡状元新村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宿迁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未缴纳。
审判员汤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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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