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31民初961号之一
原告:鸡泽县浮图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孔维涛,任乡长职务。
被告:河北睿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鲍富龙,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鸡泽县浮图店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北睿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鸡泽县浮图店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泽县浮图店乡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河北睿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泽县浮图店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鸡泽县浮图店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范慧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宁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