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师立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016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现住垦利县。
被告:***,男,现住。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