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015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淄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现住东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