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981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刘俊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国,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父亲,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