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067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刘俊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李妍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