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067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刘俊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李妍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