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642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华泰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刘俊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刘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