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679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