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679号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814792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