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702民初3929号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席治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享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度,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房产。为购买上述房屋,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为467345元,税款为18693.8元、公共维修基金9346.9元、工本费80元、天然气接口费6230元等费用。上述房产自竣工后,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由原告接受上述房产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至今。原告是国有企业,涉案房产是国有资产,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特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房产确实不是由我公司购买,该房产也未登记在我公司的资产中,但包括中石化公司在内的与该房产有关的相关公司,其名称主体隶属关系等多次发生变更,我公司也无法确定该房产现在应归何单位所有,本案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于国企改革中,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也未取得过任何利益,无论裁判结果如何诉讼费用不能由我公司承担,关于该房产的归属问题,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裁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21日,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为购买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以汇票和现金的形式向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计467345元(其中现金2万元)。2008年8月19日,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四川路桥通锦国际新城项目开发部代付房款467345元。2007年6月27日,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以电汇形式向四川路桥通锦国际新城项目开发部支付28434.37元,其中包含契税18693.80元、维修基金9346.90元、工本费160元、印花税233.67元;2007年7月12日支付天然气、水电视安装费合计6230元。2007年6月28日,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出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该房屋实际由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占有使用。
同时查明,2005年6月9日,因企业改制,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直至2011年11月22日才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销户。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的工商档案中《关于注销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的通知》载明:“由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已改制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终止原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所属的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及其下属的黄河图文社一切经营活动,并办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2005年6月5日。”2009年11月16日,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3年7月31日,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1年12月20日,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7日,案涉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为: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的档案显示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后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又多次更名,现名称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故应由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继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现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借名购买的达州市通川区房屋登记在己方名下,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理达州市通川区房屋(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10元,由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惠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