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15073号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席治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设计公司)诉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莱克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被告莱克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化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5层150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1503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及青羊区蜀辉路19号5栋1单元18层180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1803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四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莱克设计公司协助中石化设计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莱克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度,中石化设计公司以莱克设计公司名义购买了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5层150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1503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及青羊区蜀辉路19号5栋1单元18层180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1803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四套房屋。为购买上述房屋,中石化设计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为2971418元,税款为90648.25元、公共维修基金15117.39元、工本费320元等费用。上述房产自竣工后,虽然登记在莱克设计公司名下,但上述房产由中石化设计公司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至今。中石化设计公司系国有企业,案涉房产是国有资产,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中石化设计公司应主管单位要求将上述房产的登记人变更为中石化设计公司。为维护公司权益,故起诉至院。

莱克设计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确实并非莱克设计公司购买,房产也未登记在莱克设计公司的资产中。但包括中石化设计公司在内的与该房产有关的单位,其名称、主体、隶属关系等多次发生变更,莱克设计公司也无法确认案涉房屋现在应归何单位所有。本案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于国企改革中,莱克设计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也未取得任何利益,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请法院依法裁判。

中石化设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公司注销通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非公司法人注销情况、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工商登记信息、案涉房产付款信息、房产证、财物凭证、银行转款回单、公共维修基金收据、水电缴费单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莱克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莱克设计公司对中石化设计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无争议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4月19日、2007年4月29日、2007年12月21日,胜利油田胜利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为购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以汇票和现金的形式分别向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2971418元(其中现金支付8907元)。2007年10月19日、23日,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四川思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付房款(5-1-1502)714795元,(5-1-1503)754151元,(5-1-1802)718644元,(5-1-1803)783828元,四川思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房款发票。

另查明,2005年6月9日,因企业改制,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直至2011年11月22日才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销户,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的工商档案中《关于注销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注销通知》)载明,“由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已改制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终止原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所属的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及其下属的黄河图文社一切经营活动,并办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胜利油田胜利设计院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注销通知》上加盖公章。2009年11月16日,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3年7月31日,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5日,案涉四套房屋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由原来的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另案查明事实,2011年12月20日,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庭审中,中石化设计公司陈述,为解决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后公司账户中的遗留资金问题,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经公司领导决定将遗留资金分别用于在北京、达州和成都购房。案涉四套房屋均系借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除购房款外,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还支付了上述四套房屋的税费共计90648.25元,维修基金15217.41元,工本费320元。从购买至今案涉四套房屋一直由中石化设计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莱克设计公司对中石化设计公司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口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的档案显示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后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又多次更名,现名称为中石化设计公司,故应由中石化设计公司承继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现中石化设计公司要求莱克设计公司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借名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5楼1502号(业务号:权2208331)、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5楼1503号(业务号:权2208351)、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8楼1802号(业务号:权2208358)、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8楼1803号(业务号:权2208369)的四套房屋登记在己方名下,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5楼1502号(业务号:权2208331)、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5楼1503号(业务号:权2208351)、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8楼1802号(业务号:权2208358)、成都市青羊区19号5栋1单元18楼1803号(业务号:权2208369)的房屋过户登记至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

二、驳回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克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予宸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