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4903号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席治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诉被告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被告莱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拓然家苑×号楼×层×单元×1号(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北京市昌平区拓然家苑×号楼×层×单元×2号(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二套房屋的所有权由我公司享有;2、判令莱克公司协助我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莱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度,我公司出资以莱克公司的名义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拓然家苑×号楼×层×单元×1号(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2号(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两处房产。为购买上述房屋,我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共计2285435.18元。其中: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2-×1号)房屋的房款为936563.2元、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2-×2号)房屋的房款为933766.4元,两套房屋的契税56109.89元、印花税935元、公共维修基金37406.59元、测绘费为187.65元、工本费505元、天然气接口费7000元、两套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共计312961.45元。上述房产自竣工后,虽然登记在莱克公司名下,但是由我公司接受上述房产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至今。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涉案房产是国有资产,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将上述房产的登记人变更为实际所有人即我公司。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不流失,故起诉至法院。
莱克公司辩称:涉案房产确实不是由我公司购买,该房产也未登记在我公司的资产中,但包括中石化公司在内的与该房产有关的相关公司,其名称主体隶属关系等多次发生变更,我公司也无法确定该房产现在应归何单位所有,本案纠纷属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于国企改革中,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也未取得过任何利益,无论裁判结果如何诉讼费用不能由我公司承担,关于该房产的归属问题,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2007年5月23日,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为购买昌平区拓然家苑×号楼×层×单元×1、×2号房屋,以汇票形式分别支付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61098.9元、1309230.7元。2007年6月28日,由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晨创孵化器建设有限公司代付房款(2-×1)936563.20元、(2-×2)933766.40元,由北京晨创孵化器建设有限公司开具房款发票。2007年5月23日,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还以汇票形式支付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2144.33元,由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为支付购房契税56109.89元、测绘费187.65元、印花税935.20元、工本费505元、维修基金37406.59元、天然气接口7000元。上述两套房屋交房后,2007年6月,由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支付装修款对两套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该两套房屋实际由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占有使用。
另查,2005年6月9日,因企业改制,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直至2011年11月22日才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销户。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的工商档案中《关于注销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的通知》一文内容为:“由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已改制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现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终止原胜利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所属的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及其下属的黄河图文社一切经营活动,并办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6月5日。”2009年11月16日,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3年7月31日,胜利油田胜利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0日,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现上述两套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莱克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石化公司称在2007年购房时,因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已被注销,但公司账户中遗留有余款未处置,导致公司无法办理销户,故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账户内资产用于购买房产;因公司已被注销,故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义购房,未签订书面协议;之后由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实际支付房款等所有款项,房本及房款发票等所有票据均由己方持有。莱克公司认可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曾达成借名买房口头合同,认可两套房屋购买后一直由中石化公司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发票、银行业务回单、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工商档案、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的档案显示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后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又多次更名,现名称为中石化公司,故应由中石化公司承继胜利油田胜利设计工程咨询公司与东营胜利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现中石化公司要求莱克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借名购买的两套房屋登记在己方名下,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莱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理昌平区拓然家苑×号楼×层×单元×1及昌平区拓然家苑×号楼×层×单元×2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83元,由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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