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569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袁杨路**配送中心302铺。

法定代表人:郑兴艳。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席治国。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杨国圣。

被告:日照港港达管道输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南首日照港16号门内)。

法定代表人:任生。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日照港港达管道输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