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370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岩,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南开街96号。
负责人:方向晨,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彬,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系该研究院条件部职员,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堂,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席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柱祥,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纪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新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福,山东卓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