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073号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方资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