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3016号

原告:***,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铭,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东门镇佰傥村村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L9JE8O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

第三人:广西长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扶绥县新宁镇罗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KG589X5。

法定代表人:蒙秀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长龙建设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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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远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长龙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2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应收88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谢永能

人民陪审员  钟秋云

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