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信达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村九组。 被执行人:陕西信达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6J089W。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凤凰西路住建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储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428420X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联2319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商华夏物产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38870062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路888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255PXR。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凤凰西路南侧住建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信达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30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陕052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信达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经执行后作出(2022)陕0524执4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陕05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追加上***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中商华夏物产无锡有限公司、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从被执行人上***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9072501040029829账户扣划300000元,从被执行人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61009010004228547账户扣划527751元。后被执行人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因其工作需要,请求本院将扣划的527751元退回其原账户,为保证案件正常执行,被执行人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其他账户向本院执行专户交纳了案款527751元。现因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故上述案款合计827751元全部汇入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的执行专户,暂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24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