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125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9********,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现住合阳县。
被告: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255PXR。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凤凰西路南侧住建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ARUD4D。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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