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申第2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汉兴路128号联通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香,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谷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