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再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汉兴路128号联通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豫民申29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与***自愿和解,***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再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三、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
四、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5元,均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