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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再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汉兴路128号联通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豫民申29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与***自愿和解,***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再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三、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 四、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5元,均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