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收入人民币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史科峰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