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4375号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豪江苑7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樊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楠,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5栋1楼。
法定代表人:林帅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培,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朗晨公司)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朗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6.2万元(其中恒大华府项目款项3.16万元,恒大御景湾项目款项3.0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关于恒大华府项目以3.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恒大御景湾项目,以3.0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0.8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朗晨公司诉称: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长沙恒大华府2019-2020年度装修垃圾清运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并于每月10日前按照合同附件要求与被告核对确认装修垃圾清运费用,并向被告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自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6月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垃圾清运费。2020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续签《长沙恒大华府2020-2021年度装修垃圾清运合同》,该合同签订且原告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被告未支付垃圾清运费。欠付费用共计3.16万元。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长沙恒大御景湾2020-2021装修垃圾清运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自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欠付原告垃圾清运费3.04万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物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物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