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14765号之一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豪江苑7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樊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楠,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5栋1楼。
负责人:林帅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培,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长沙恒大林溪郡2019-2020年度装修垃圾清运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长沙恒大林溪郡的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作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2、装修垃圾清运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350元/车(车辆载重为5T,垃圾装载量的标准为7m3,如垃圾装载量为满半车不满一车,按半车计算,预计本合同期限内共清运514车,合同暂定总金额为179900元,月度垃圾清运费结算款项以当月实际清运车数*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准)。3、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依据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的装修垃圾清运费金额开具国内真实合法有效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由甲方指定。甲方收到发票后,将应付的垃圾清运费转划到乙方指定账户。4、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并于每月10日前按照合同附件的要求与乙方核对确认装修垃圾清运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现上述合同已到期,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垃圾清运费用,截至2021年12月份止,被告仍欠付原告2020年6月垃圾清运费18200元,2020年7月垃圾清运费8400元,共计266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26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6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物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物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省高院下达的相关文件,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夏记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