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243号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豪江苑。
法定代表人:樊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湖南弘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楠,湖南弘一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5栋1楼。
负责人:林帅旗。
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朗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雷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