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49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东星,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东梁王庄一村村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得生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