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428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东梁王庄一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087920K。
法定代表人:赵海刚,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2407B。
法定代表人:王振堂,主任。
申请执行人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工程款2302184.91元、利息损失、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9元。2020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过付所有执行款项,本院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5548元(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0112执428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