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执行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924号

申请人:**,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宋延亮,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087920K。

法定代表人:赵海刚。

申请人**、宋延亮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保全金额2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2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业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保全金额20万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宋延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