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2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9月28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邓家庄村村民。
被告:青海峻***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饮水路8号东升小区21号楼5单元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28XP1L。
法定代表人:李俊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峻***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吉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记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