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8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槐树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再审申请人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福雕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7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福雕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的伤情构不成十级伤残。原审中鉴定意见系依据已经废止的标准作出,属于无效鉴定,且鉴定机构无资质证明,鉴定人无执业证明,程序严重不合法。(二)被申请人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其应承担部分损失。(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且在工作中收到损害,因被申请人有严重过错,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的伤情构不成十级伤残。原审中鉴定意见系依据已经废止的标准作出,属于无效鉴定,且鉴定机构无资质证明,鉴定人无执业证明,程序严重不合法。(二)被申请人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其应承担部分损失。(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被申请人有严重过错,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脱落的彩钢板砸伤的,丰福雕塑公司和**所提出的***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所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无充分依据,本院对上述理由均不予支持。关于***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争议,该鉴定系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原一审法院委托所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在原审期间表示对上述鉴定“没有意见”;丰福雕塑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交充分证据进行反驳,也未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故本院对丰福雕塑公司和**提出的***伤情构不成十级伤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丰福雕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