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9民初3495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福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党城乡槐树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系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丰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丰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暂定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丰福公司将车间彩钢棚工程发包给被告**。2018年4月中旬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种焊工;5月8日下午上班期间彩钢板脱落将原告右手、头部、左臂、右腿等多处砸伤;一同事及丰福公司负责人将原告送入曲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只给付部分医疗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的数额变更为133966.05元,并交纳了增加部分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丰福公司辩称,2018年4月份**承揽了我单位车间彩钢棚的搭建工作。双方约定:由**自带工人、工具及技术完成搭建工作,我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31220元。因此我单位与**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辉被**雇佣,为其打工,他们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有雇主承担责任;另原告与我方没有合同关系,起诉我方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特点,故此我单位没有义务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和劳务关系,原告受伤与我单位无关,原告的起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揽了被告丰福公司彩钢棚的搭建工作,原告**辉被**雇佣干活,被告**给原告的工资为每日300元。2018年5月8日下午上班期间彩钢板脱落将原告右手、头部、左臂、右腿等多处砸伤;后原告被同事及丰福公司负责人送入曲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8年5月1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1.右前臂切割伤右侧掌长肌腱、桡侧腕屈肌、尺侧腕屈肌腱断裂;示、中、环指指深及浅屈肌腱断裂;小指指浅屈肌腱断裂;尺神经、正中神经断裂;尺动脉断裂。2.左前臂、右头顶部及耳前皮裂伤。3.右膝部皮擦伤。建议:于2018-05-09——2018-05-16住院治疗。1.右手继续石膏外固定,禁止剧烈运动;2.继续抗炎对症治疗,口服弥可保0.5mg每日三次,罂粟碱30mg12小时肌注一次(2天后停药)。术后14天拆线,术后一个月来院拆除石膏;3.术后1个月回院复查,不适随诊。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鉴定;2018年11月30日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辉的目前状况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辉的误工期限建议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建议为15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60日。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的事实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丰福公司将搭建彩钢棚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招聘原告***等人参与施工,故被告丰福公司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原告***的赔偿范围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曲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医疗费11987.75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日工资300元,被告**予以认可,且有证人予以证实;误工时间根据司法解释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共计206天。误工费为206天×300元/天=61800元;3.护理费原告由其父亲***护理,根据***所在单位藁城区新进钢丝球厂出具的工资表及误工证明,可以认定其父亲的工资标准为日工资110元,护理期限根据司法解释为7天。护理费为110元×7天=77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100元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7天=700元;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原告要求1000元,本院酌定为80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81元,因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残疾赔偿金为12881元/年×20年×10%=2576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主张3000元,本院酌定2000元;以上共计103819.75元。原告***要求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819.75元。
二、被告曲阳县丰福雕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4元、鉴定费2580元,由被告**承担3172元,原告***承担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302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号:62×××47),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双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