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192号
申请人:向健,男,1984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1: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济青高速路以南,柳泉路以西,高速辅路北侧综合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4823189G。
法定代表人:陈向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2: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77号3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3201302F,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健根据已经生效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63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2山东省保时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65908.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65908.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