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舒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91民初2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舒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舒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刘思,被告(反诉原告)英维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文、洪群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舒尔公司与英维克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舒尔公司依约支付了五台案涉空调货款的85%,英维克公司依约将5台案涉空调机组运至约定地点,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需方确认……调试结束后,由供方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需方验收……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由需方组织,并有需方与供方共同开箱验收,如供方届时不能到场,则验收结果应以需方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双方对空调机组的开箱、安装调试等并未进行验收,目前舒尔公司和英维克公司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且舒尔公司已付大部分合同价款,英维克公司已将空调机组运至合同约定地点,本着促进交易,物尽其能的商法原则,本案合同以继续履行为宜。故对于舒尔公司主张解除与英维克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英维克公司主张舒尔公司向其支付拖欠货款389625元,因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的付款节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英维克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9日,舒尔公司(甲方/买方)与英维克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合同编号为QH20180803-1的《购销合同》一份,项目名称为中国联通高原(塔尔寺)国家级大数据基地,乙方向甲方供应间接式蒸发冷却空调机组14台,金额为6804000元,运输及保险费189000元,机组安装费280000元,合计金额为7273000元,乙方向甲方供应货物的义务仅限于上述列明的范围,交钥匙工程。付款条款约定,甲方需在签订合同后预付提货设备款的30%为预付款,设备发货前再支付提货设备款的55%,余下15%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整体大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清(或货到6个月内,以先到为准),乙方需开具合同额5%的银行保函做为质保金。货物验收约定甲方收到货物后于3个工作日内对货物的品种、型号、包装有无损坏、数量、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否则视为货物外观验收合格……设备工程整体交付时,以本合同附件中的技术规范书作为验收标准依据,以第三方测试合格为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验收不通过,则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附件一《中国联通高原(塔尔寺)国家级大数据基地建设项目技术应答》(英维克间接蒸发冷却空调机组)中,4.5蒸发冷却装置b款英维克应答英维克投标机组间接蒸发冷却系统换热芯体采用高分子合成材料换热芯体,对水质要求低,可直接使用自来水,无需专门的水处理系统……9.3安装和调试1)供方负责所提供设备的现场安装、调测和开通……2)设备安装调试由供方负责,所需使用的工具、设备由供方提供,供方调试前应提出完整的调试计划并经需方确认。供方有责任对需方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的记录,调试结束后,由供方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需方验收。系统测试的条款应于技术规范一致。基于以上要求,供方应提供测试条件,方法和过程的草案,最终测试文件由双方共同拟定。4)系统初验合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为期三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重大故障且出现核心设备更换,则试运行期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一直到系统连续三个月无故障时为止。……9.4验收1)供货方设备生产厂应安排建设方代表到进行工厂检验,全程参与供方出厂检验。英维克应答:满足。针对本次青海联通项目,可安排建设方代表进行一次机组工厂检验。2)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由需方组织,并有需方与供方共同开箱验收,如供方届时不能到场,则验收结果应以需方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3)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指标,可进行验收测试(初验)。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供方提前两周提交给需方。需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和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协议,设备入网开庭试运行。4)设备试运行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格的要求,可进行最终验收,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供方提前两周提交给需方。需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格书和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更换或进行修复,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上述合同签订后,舒尔公司向英维克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付款779250元,2018年10月23日付款1428625元,共计2207875元,未付金额为389625元。后英维克公司将5台案涉空调运至舒尔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处。 另查明,双方自2020年7月份至10月份就案涉空调机组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英维克公司予以回复并作出整改。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舒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64元,减半收取12232元,由原告山东舒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保全费3118元,共计7616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猛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