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726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法定代表人:齐勇。
诉讼代理人:戴雄裕,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深圳市龙华区。
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4481.1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481.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4.81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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