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9民初1068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鸿信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383X6。
法定代表人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尚慧。
被告成都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RQ3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被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创投大厦2602码9144030033496419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法务。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地上铁租车(深、地上铁租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以上费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燕玲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