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9执保2629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383X6。
法定代表人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尚*,均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幢1单元7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RQ3X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641927。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06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7139.5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