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69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综合科研楼地上二层(东北-1)。
法定代表人:夏清,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