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005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经十东路16456号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产业园33号企业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66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领航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669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