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155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383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联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双园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2387084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联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京联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数额限于
391440元。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北京联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限于391440元。
案件申请2477元,由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