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494号
原告:太和县丰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盛世华庭37幢107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路128号诺德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和县丰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和县丰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