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124民初352号
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振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被告***和浩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沥青层面施工合同》系***与中振公司签订,***无相关资质,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是浩然公司员工也没有浩然公司授权,浩然公司也不予认可,故其签订的《沥青层面施工合同》对浩然公司并不发生约束力,中振公司也主张合同相对方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沥青层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中振公司与***,中振公司完成道路沥青铺设,***应按照对账结算单支付工程款。故对中振公司要求***给付欠付工程款368655.26元及利息予以支持。***抗辩案涉沥青铺设有质量问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主张中振公司负担23万元维修费的60%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兆军系浩然公司滁州地区承包负责人。2017年,吴兆军以浩然公司名义中标全椒县2017年民生工程全椒县(乡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五标段),后***从吴兆军手里承包了全椒县农村畅通工程(乡级)六镇至二郎口段。2017年9月1日,***与中振公司签订沥青面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全椒县农村畅通工程(乡级)六镇至二郎口段。工程地点:全椒县六镇至二郎口……四、合同价款及支付:1、双方确定AC-16沥青砼820.00元/方;AC-13沥青砼860.00元/方.供方提供需方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该单价为不含下封油费用,下封油另外按1.00元/平方计算。2、计量方法及数量确定:沥青砼以双方过磅计量,按2.35吨每立方米计量,需方指派专人到供方发货站监磅后在发货小票上签收数量为准。3、付款方式:机械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四十万元工程款,在2018年2月12日前,甲方付清乙方剩余工程款。……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6、乙方确保混合料的搅拌、摊铺和碾压温度控制,严格控制油石比,符合国家标准,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验收合格,如甲方未验收,已交付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六、……2、如果乙方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合基层质量很好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相应损失。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若逾期支付,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总数额到期日起每月2%的利息。……”甲方签字人为***,乙方中振公司盖有合同章。
后中振公司进行了沥青施工,2018年12月27日,中振公司与***对账结算,并形成结算单,确认尚欠中振公司工程款为374184.96元。后***给付了部分,尚欠中振公司工程款368655.26元。
2020年9月23日,浩然公司(乙方)与全椒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甲方)就案涉路段道路维修事宜形成委托维修道路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修复2017年民生工程全椒县(乡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第五标段)质量缺陷的部分路段。2、乙方同意承担维修费贰拾叁万元整,在剩余工程款扣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中振公司提举的《沥青面层施工合同》、对账结算单,***提举的维修协议,浩然公司提举的《区域性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655.26元,并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27元,保全费2896元,共计11323元,由原告滁州市中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被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家斌
人民陪审员 吴 松
人民陪审员 张露倩
书 记 员 石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