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826民初7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
原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528号彩虹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孚玉镇人民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浩然路桥公司)、***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睿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8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交通运输局(原为***地方公路管理局,现并入***交通运输局)作为发包方将案涉工程对外招标,浩然路桥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中标案涉***X059江阔公路畅通工程一标段工程。后两原告作为乙方于2016年11月8日同浩然路桥公司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了案涉河塌乡境内的X059江阔公路畅通工程一标段工程。合同签订后,因被告(一)要求原告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资保证金,于是原告***联系案外人代为向被告方账户共转入履约保证金863,943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2,789元。(该863,943**约保证金中有263,943元是先由原告***转给案外人***,***再转863,943元给被告公司账户,172,789多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是***先转给***,***再转给被告公司。)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经验收证书载明,案涉工程原合同约定价款为863.94万元,审计后的实际价款为797.80万元。现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纳了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也按规定交清了相关税款,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费用包括原告方前期交纳的履约保证金863,943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2,789元)尚有86万元未支付,现原告四年多来一直向被告讨要上述款项,但被告总是推透,原告无奈,遂成此讼。综上,被告缺乏诚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浩然路桥公司提供书面状答辩称,一、案涉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案涉工程结束后,双方已经结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诉请其支付案涉工程款8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其委托***转款863,943元和172,789元,款项性质不明,不应在本案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其已将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二原告对其诉请。1、其仅与被告1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二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二原告无权向其主张任何款项。2、原告未能证明其拖欠原告案款情况,也没有证明其仍欠浩然路桥公司工程款情况,因此,其无需向二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3、其已将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二原告对其诉请。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辩称,1、其仅与浩然路桥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二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二原告无权向其主张任何款项。2、原告未能证明其拖欠原告案款情况,也没有证明其仍欠浩然路桥公司工程款情况,因此,其无需向二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3、其已将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二原告对其诉请。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地方公路管理局作为发包方将案涉工程对外招标,浩然路桥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中标案涉***X059江阔公路畅通工程一标段工程,2016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由浩然路桥公司施工***X059江阔公路畅通工程一标段桩号K9+140-K13+780工程,合同约定价款为86,394,293.68元。后两原告作为乙方于2016年11月8日同浩然路桥公司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X059江阔公路畅通工程一标段”工程项目由***、***承包;***、***必须按合同期竣工,最迟不得超越15-30天但必须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否则视为违约,暂扣所有工程款和保证金;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汇入浩然路桥公司指定账号,每笔工程款进入公司指定账号时,按比例同步提留税金、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包括税价。合同第三条约定管理费缴纳方式及费用:本工程为公路物通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账号,每笔王程款进入公司指定账号时,按比例同步提留税金、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税价。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采用固定管理费用的模式:按照工程的合同及要工验收后的所有工程款收取工程款的2%管理费,工程款必须从总公司账户过账,扣除工程款的2%管理费。转款手续费、相关增值税及材料票能抵税金11%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工程的成本费发票必须提供80%而且材料发票是能抵税金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费20%)。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再扣除其他费用(违约除外),乙方项目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那天开始计算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和社保费,直到项目结束后拿到段工验收报告后,***知本公司会计停止支付建造师所有费用建造师证件使用费是每月2,090元、社保费是每月1,145元,直到工程竣工验收方才能停止缴费。合同签订后,因浩然路桥公司要求,原告方由案外人***转给浩然路桥公司863,943**约保证金和172,789多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为7,978,012.63元,审计核定为7,837,541.14元,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支付款7,045,03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次承诺付款,但一直未付,原告故起诉。
另查明,2020年11月20日,***公路管理局更名为***公路服务中心,***地方公路管理局整合并入***公路服务中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注册信息、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验收证书、***X060江公路畅通工程一标段资金往来明细及原告方账务人员***的资金统计和微信聊天信息截图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浩然路桥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因该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以该合同主张工程款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自认浩然路桥公司已支付的价款为7,045,031元,因浩然路桥公司对此未提异议和举证,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委托支付的保证金及双方核定的工程总价,浩然路桥公司尚有1,828,972.14元未支付。原告同意根据原告与浩然路桥公司得的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及相应税费后,原告主张浩然路桥公司应支付原告金额为86万元;浩然路桥公司如认为原告同意承担税费金额少于其应承担金额,可以另行主张。因另案***依《付款委托书》起诉要求浩然路桥公司其支付上述保证金下剩的保证金422,789元,本院在(2023)皖0826民初526号案中作出处理,故本案对该金额暂时予以扣除,该部分金额原告可待(2023)皖0826民初526号案处理完毕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对***、***诉请浩然路桥公司支付437,211元(浩然路桥公司应支付原告86万元-浩然路桥公司应退保证金422,789元)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其余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7,2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负担2,270元,被告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蓓
附一:
安徽省***人民法院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23)皖0826民初78号
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生效判决确定你负担的数额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则依法强制执行。
收款户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62326363001********。
注:本账号为交纳诉讼费用账号,案款缴纳账号另行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