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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民委员会、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1民初6609号 原告: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