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明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田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游,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菀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
原审被告:南京交通技师学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门外马群狮子坝。
法定代表人:陈世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璐,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明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6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明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诉请款项为工程款,但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却明确索要的是工程材料款,依据的主要证据是送货单,故本案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因上诉人及南京交通技师学院的住所地分别在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