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利,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园街1号1幢(1-7)-1。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工程款15857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35.5元、执行费230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03执2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