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园街1号1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BJB388。
法定代表人:张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鑫,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丽,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上诉人十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2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鑫建筑公司上诉称,公司现在办公地址在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与鑫鑫建筑公司《单包工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单包工施工合同》约定鑫鑫建筑公司将其“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园村仿古一条街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给**施工,协议书中就工程的工程价格、地点、承包范围、承包价格等进行了约定,由此,案涉合同并非狭义的劳务合同,而应为涉建设工程的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市张湾区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鑫鑫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明
审判员  杜语
审判员  代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卢月华
书记员武杨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