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91民初3400号
原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73532038X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阳路临芳苑新村公建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指定管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弟,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004669557148,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25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开达,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环境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宁环境公司的指定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园林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宁环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8784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苏州工业园区新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环城绿带木栈道大修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金额为4866341.06元。该工程于2014年11月15日施工,2015年1月20日竣工,2015年8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最终审定价为4822967.30元。2017年9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宁环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调查核实,被告尚结欠原告涉案项目工程款1987842.3元。管理人于2017年12月9日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将欠付的工程尾款1987842.3元在接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发送回函,现工程审计完毕,尚有工程款1987842.3元未付。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绿园林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其主张涉案工程款并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苏05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截止2017年6月,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1987842.3元,该到期债权系原告的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该破产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参与分配。
被告市园林局辩称,原告请求付款不符合付款条件,因为按照承包合同第12页第26条的付款进度,不符合付款条件:首先原告没有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及工程审计报告,以及也未向监理单位申请过资金申请,同时该开的发票也没开,同时该条款上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的工程资金是由苏州市园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市园林局(发包人)与新昌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市园林局将环城绿带木栈道大修项目工程发包给新昌公司,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金额为4866341.06元。该工程于2014年11月15日开工,2015年1月20日竣工,2015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工程最终审定价为4822967.30元。
2015年3月6日,新昌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为大宁环境公司。
2017年6月15日,创绿园林公司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大宁环境公司。2017年8月16日,该院作出(2017)苏0508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创绿园林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判决大宁环境公司支付创绿园林公司工程款1987842.3元。
2017年9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宁环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17年12月9日,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作为大宁环境公司管理人,向市园林局寄发催告函,要求市园林局支付涉案工程余款1987842.3元。
后创绿园林公司又将大宁环境公司管理人、市园林局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市园林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环城绿带木栈道大修项目工程款1987842.3元。该院审理后作出(2018)苏0508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大宁环境公司管理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市园林局就涉案工程尚有工程款1987842.3元未予支付,该款项系大宁环境公司对市园林局的到期债权;根据市园林局与大宁环境公司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市园林局在形成咨询报告书后即应将剩余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大宁环境公司;创绿园林公司起诉市园林局时大宁环境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市园林局对大宁环境公司的到期债务系大宁环境公司的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破产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参与分配;故判决驳回创绿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5日,创绿园林公司依据(2017)苏0508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向大宁环境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17)苏0591破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2017)苏0508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书、债权申报登记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大宁环境公司与被告市园林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结算的基础上,应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诉讼中,被告对于结欠原告工程款1987842.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市园林局在形成咨询报告书后即应将剩余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大宁环境公司,被告辩称原告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未开具发票的意见,本院认为,发票的开具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对抗被告到期应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987842.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878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45元,由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美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